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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31  浏览次数:次

                      陕财办资〔2024〕4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有效降低运行成本,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陕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陕西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省委各部门、 省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 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机关、有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省级部门”)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有关省级企业集团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国有资产出租,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将占有、使用 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期限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资产出借,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期限内以无偿方式交由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五条 下列国有资产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一)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 (二)未取得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国有资产; (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国有资产; (四)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保障履职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国有资产;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相关政策制度的制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批和监督检 查。

第七条 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依据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职责,负责省级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 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相关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核、审批 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省级部门负责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核(审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监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按规定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报批手续,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管理责 任。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流程 

第十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时,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按照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事业单位必要时召开 职代会征求意见,按照权限和程序报省级部门、省机关事务服务 中心或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一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权限: (一)房屋土地。省级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 单位房屋土地出租出借,按照《陕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 法》执行,由省级部门报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批,并统一组织 招租、统一组织运营。 省级部门所属高等院校房屋土地的出租出借,由省级部门审批;高等院校为一级预算单位的,房屋土地的出租出借报省财政 厅审批。省级部门所属医院房屋土地的出租出借,由省级部门审 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其他事业单位整栋建筑内出租出借房屋面积合计超过 100 平方米以上,由省级部门报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出具意见后,报 省财政厅审批;100 平方米以下(含)房屋土地的出租出借,由省级部门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车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原则不得出租。 (三)其他固定(无形)资产。除房屋、土地、车辆和货币 资金外,其他固定(无形)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 500 万元 (原值、含)以下的资产出租出借,由省级部门审批;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 500 万元以上的资产出租出借,由省级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省级部门所属高等院校其他固定(无形) 资产出租出借由省级部门审批;高等院校为一级预算单位的,其他固定(无形)资产出租出借报省财政厅审批。 (四)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认定为重大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由省级部门报省政府审批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向省级部门提出申请,按权限报省 级部门、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省财政厅审核审批。 (二)经批准的拟出租资产,由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委托有资 质的评估机构确定出租底价,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招租。 将资产出租给行政事业单位的,租金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除出租出借给行政事业单位外,公开招租未征集到承租人时,按权限报经省级部门、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或省财政厅 审批同意,可按20%幅度调低租金底价后重新公开招租。招租仍不成功的,重新评估后再行公开招租。 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情况不适宜公开招租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省财政厅批准后,由省级部门自行组织招租。 (四)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按照成交价格与承租方签订出租出借合同(协议)。合同(协议)应当载明:租赁(借用)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方式和时限、 日常运维费用承担方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三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资产出租出借申请文件,内容包括:本单位性质(行政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拟出租出借 资产名称、产权情况、出租出借理由等。出租出借房屋土地的,还应列明地址、出租面积等。(二)房屋土地等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其他资产提供资产价值证明(资产信息卡片)。 (三)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出租出借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满足本单位履职需要后仍有闲置、低效运转的国有资产,应当优先调剂利用,确实 无法调剂的,在履行审批程序后可出租出借。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在出租出借的同时,另行购置、建设、租用同类资产。 

第十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合同期限原则不得超过5年。出租国有资产自批复之日起累计5年内,不变更承 租方的前提下,继续出租的可不再办理出租事项审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临时将场地等资产出租,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由单位自行审批,并报省级部门备案。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利用本规定规避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的资产出租审批,对同一资产年度内累计出租超过6个月而未经审批的出租事项,视同擅自出租资产行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出借国有资产原则不得超过1年。省级临时机构借用的国有资产,完成临时性工作后应及时归还。

第十六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收取国 有资产出租收入。 

第十七条 除另有规定外,省级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形成的 收入按照《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时通过陕西省非税暨票据管理一体化平台上缴国库;其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形成的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同步在预算管理一体化资产管理系统中履行出租出借审批程序,及时登记更新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和缴库情况。 

第十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应当在年度资产报告中全面、真实、准确反映相关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省级部门应当加强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监督,资产出租期间发生出租行为变更等 重大事项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省级部门、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未经审批或规避审批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 产、故意压低招租底价、出租收入未按规定上缴或未纳入单位预 算管理、截留或坐支出租收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规定,责令单位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组织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下一条: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资〔2023〕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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